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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鸿成,苑杨,孙一鸣,吴燕芹,精彩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0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4层。负责人:龚西娅,董事长。被执行人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十九层1916。法定代表人李秀英(原法定代表人:和东龙)。被执行人张鸿成,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苑杨,女,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孙一鸣,男,公民身份证号:×××。孙一鸣之配偶张洋,女,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吴燕芹,女,公民身份证号×××。吴燕芹之配偶杨立光,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精彩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210房间。法定代表人:崔建明。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鸿成、苑杨、孙一鸣、吴燕芹、精彩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该案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14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鸿成、苑杨、孙一鸣、吴燕芹、精彩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鸿成、苑杨、孙一鸣、吴燕芹、精彩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鸿成、苑杨、孙一鸣、吴燕芹、精彩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鸿成、苑杨、孙一鸣、吴燕芹、精彩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鸿成、苑杨、孙一鸣、吴燕芹、精彩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精彩购(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鸿成、苑杨、孙一鸣、吴燕芹、精彩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