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某甲,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某乙,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