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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刑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金德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刑财字第85号被执行人金德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德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现因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卢新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