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嘉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973号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丛健,行长。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被告:李永。被告:王继伟。被告: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莲,总经理。被告:潍坊嘉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滨,总经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嘉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南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