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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审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城县北环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潮,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法定代表人许红超,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对其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2015年9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建军审 判 员  宋春格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