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审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城县北环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潮,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法定代表人许红超,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对其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2015年9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建军审 判 员 宋春格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