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朱文胜与清远市鸿叶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胜,清远市鸿叶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打印:校对:印刷份数:10份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朱文胜,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身份证号码×××2114。委托代理人程晖,系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祥,系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远市鸿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肖伟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文胜与被执行人清远市鸿叶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裁定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曾金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劲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