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明岗、孙克建、任正福、梅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黄明岗、孙克建、任正福、梅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被执行人黄明岗、孙克建、任正福、梅其明。湖南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黄明岗、孙克建、任正福、梅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汉民初字第836号判决,由孙克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5000元,孙克建从2015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偿还欠款750元,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每月的还款于当月月底前付清,黄明岗、任正福、梅其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近期行踪及财产线索。将以上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执字第2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彬审判员 杨必武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玄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