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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岩与闾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许义武,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问某某。委托代理人孙亚平,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