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岩与闾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许义武,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问某某。委托代理人孙亚平,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