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银川哈轴物资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哈轴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35号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季光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季立红。被告银川哈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封娜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哈轴物资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