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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志高诉胡南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高,胡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950-2号原告赵志高,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南,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高诉被告胡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三元,减半收取七百八十六元五角,由原告赵志高负担。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婉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