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玉花、刘士昌与刘士昌、冯延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郑玉花。被告:刘士昌。被告:冯延胜。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威。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玉花诉被告刘士昌、冯延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郑玉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玉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士昌、冯延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