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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5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富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富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160号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雪梅,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妙琳,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富群。本院在审理天津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富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交纳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洁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张瑞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继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