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裴春云与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春云,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70号原告裴春云,女,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原告裴春云与被告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春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文起审���判员王景文人民陪审员 XX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秋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