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城支行与温州长信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锃鼎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城支行,温州长信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锃鼎实业有限公司,余增磊,曾海蓉,童燕舞,姚忠,余银平,冯秀贞,张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2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培海。被执行人温州长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苗苗。被执行人温州市锃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银平。被执行人余增磊。被执行人曾海蓉。被执行人童燕舞。被执行人姚忠。被执行人余银平。被执行人冯秀贞。被执行人张意庆。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长信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锃鼎实业有限公司、余增磊、曾海蓉、童燕舞、姚忠、余银平、冯秀贞、张意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冯秀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7组团18幢103室(所有权证号:329890,建筑面积:51.97平方米)的房产,被执行人童燕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括苍西路349号巨龙花园7幢101室(所有权证号:015991,建筑面积:144.3平方米)的房产,被执行人姚忠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柑组17幢702室(所有权证号:129161,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3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曾海蓉、余增磊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金汇商住广场1-8幢地下室21号车库(所有权证号:488152、488153,建筑面积:32.14平方米),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曾海蓉、余增磊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清晖园4幢1501室(所有权证号:648659、648660,建筑面积:298.03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设置抵押;被执行人余增磊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温迪锦园17幢101室(所有权证号:507708,建筑面积:135.03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余增磊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金汇商住广场8幢901室(所有权证号:590858,建筑面积:151.32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温州市锃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盛发路22号(所有权证号:66870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曾海蓉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口路106号外滩公园2幢2203室(预告登记号:2100010914),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9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童燕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括苍西路的房产目前正在司法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冯秀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的房产、被执行人姚忠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柑组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曾海蓉、余增磊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金汇商住广场的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曾海蓉、余增磊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的房产、被执行人余增磊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温迪锦园、望江西路金汇商住广场的两处房产、被执行人曾海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口路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温州市锃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盛发路的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