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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刑初字第957号被告人刘某,农民工。2012年8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被决定逮捕,2015年9月10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4)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中止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与赵金帅、薛金侃等人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平安路交汇处东祥龙宾馆8402房间内组织高祥、徐跃康、陆游等十余人用扑克牌赌博。其中,被告人刘某负责组织人员及抽水,共计抽水3000余元。当日23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祥龙宾馆将马明远、高增乐、徐跃康等十余名参赌人员抓获,当场扣押赌资9.16万元及赌博用扑克牌一副。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系有前科,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赵金帅在归案后坦白认罪,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7月28日至8月20日,已羁押24天,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邹新华人民陪审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美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