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德州万豪经贸有限公司与邵长征、临邑惠农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万豪经贸有限公司,邵长征,临邑惠农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万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方红路5号中泰大厦19号楼。法定代表人:冯德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长征。被执行人:临邑惠农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永兴小区前。法定代表人:单金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永杰申请执行邵长征、临邑惠农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25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德州万豪经贸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邵长征已经向德州万豪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中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