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2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5年7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于2015年6月间,通过提供个信息及照片在互联网购买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车牌一套。后于2015年7月4日被查获。经鉴定,驾驶证、行驶证、车牌均为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拘役四至六个月。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涉案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车牌一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揣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