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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48号原告:黄某,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秦玉祥,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黄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7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诉称: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仅相识几天后便按照郎溪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此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次年生育长女喻欢欢,1993年生育次女俞良军,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双方沟通很少,被告从不尊重和理解原告,长期对妻儿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结婚后在飞鲤镇幸福移民安置小区购买一套自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及23岁女儿俞良军分割。因双方协商未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喻某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黄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飞鲤镇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证明被告在外务工,无法与其联系,被告和原告系夫妻关系。3、子女书写的证明、快递单,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开始长期分居,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喻某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对黄某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分析认为: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佐证其证明对象,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3俞良军出具的证明应属证人证言,系需补强的证据,黄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进行补强,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黄某与被告喻某于1989年年底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双方于1990年生育长女喻欢欢,1993年生育次女俞良军,现均已成年。目前,喻某在外务工。本院认为:黄某与喻某虽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于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时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户籍登记时双方关系登记为夫妻关系,多年以来双方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生育二女,因此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系离婚的法定要件。双方结婚近三十年,且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婚后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目前喻某在外务工,但不能据此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黄某主张与喻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煜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