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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志东、李强等与北京智鑫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东,李强,北京智鑫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京天明天酒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东,个体业主被。申请执行人李强,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北京智鑫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房村博大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树军,职务不详。第三人京天明天酒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青辉,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东、李强与被执行人北京智鑫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9月28日向第三人京天明天酒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京天明天酒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京智鑫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京天明天酒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6000000元及利息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赵学武审判员  樊广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