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03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帅与宿可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宿可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183-1号原告刘帅,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宿可峰,男。原告刘帅与被告宿可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28日提出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夏邑县建设路南段天龙湖运河城7号楼1单元4层西户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00××13)。原告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宿可峰夏邑县建设路南段天龙湖运河城7号楼1单元4层西户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00××1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翁秋敏审判员  尹晓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