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俊玲与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玲,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郁岗,夏淮,郁茗之,宏创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梁俊玲,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8层0935。法定代表人郁岗,总经理。被执行人郁岗,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淮,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郁茗之,女,200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宏创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93号培训中心308室。法定代表人夏淮,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明和世纪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68。法定代表人郁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5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郁岗、夏淮、郁茗之、宏创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郁岗、夏淮、郁茗之、宏创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郁岗、夏淮、郁茗之、宏创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郁岗、夏淮、郁茗之、宏创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并加付利息(以逾期未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郁岗、夏淮、郁茗之、宏创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郁岗、夏淮、郁茗之、宏创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明和世纪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马鸿雁执行员 张 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