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卡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向巴宗珠与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巴宗珠,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卡执字第90号申请人向巴宗珠,男,1983年2月8日出生,藏族,务工,西藏卡若区人,现住卡若区。被执行人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都县城关镇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春明,系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卡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昌都市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材料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昌都市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得收益27609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玛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