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文国与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169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国,又名高和平,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文国与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利军、高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高文国偿还赔偿款共计191199.28元,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7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人高文国偿还赔偿款共计191199.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该赔偿款与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于2015年9月28日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慧卿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9月28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军马久雄执行人员:马久雄记录人:书记员薛慧卿评议案件:高文国与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评议如下:贾小平:先由执行人员汇报案件执行情况马久雄:简要汇报案情(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文国与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利军、高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高文国偿还赔偿款共计191199.28元,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7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人高文国偿还赔偿款共计191199.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该赔偿款与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于2015年9月28日已履行完毕。马久雄:既然双方当事人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完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王军: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贾小平: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自愿履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范,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