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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潘劲松与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73号原告:潘劲松,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潘劲松与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