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洪峰诉被告李国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峰,李国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27号原告梁洪峰,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9********,住址辽中县陵园巷****号。委托代理人曲直,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中县中心街木材巷3-93被告李国涛,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010111981********,住址辽中县茨榆坨镇四委*组666。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梁洪峰诉被告李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梁洪峰承担。保全费370元退回原告梁洪峰。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