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庞栋、李志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庞栋,李志欣,李志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重字第11号原告:李志军,2014年10月19日死亡。被告:庞栋,农民。被告:李志欣,。被告:李志华,农民。原告李志军诉被告庞栋、李志欣、李志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原告李志军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唐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军与案外人高小英于2014年6月26日登记离婚,原告李志军于2014年10月19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李宏钢(长子)、李宏城(次子)、李宏嫱(三子)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长 崔劲峰审判员 田小梅审判员 刘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