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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官渡镇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官渡镇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初字第01130号原告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渡镇兵和村兵山片互通口168号。法定代表人毛根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伟权,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荣,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官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渡镇正东街78号。法定代表人张伯锋,该镇镇长。被告浏阳市官渡镇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济荣。原告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官渡镇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亚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康宁、常晓华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官渡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官渡镇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1401元,减半收取190700.5元,由原告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亚飞代理审判员  赵康宁代理审判员  常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弘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