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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金志与被执行人魏洪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志,魏洪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志,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唐家水利服务站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袁家村。被执行人魏洪印,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袁家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志与被执行人魏洪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