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韩某,女,汉族,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然独任审判,经原、被告同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于2007年生育长子李某甲,于2014年生育次子李某乙。因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如被告不同意抚养,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3、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韩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同意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1、借原告姐姐李巧玲10500元,借原告妹妹李巧云100**元,用于支付因原告出轨产生的赔偿。2、借张素芳3000元用于家庭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12月6日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甲,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两子,婚后感情较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处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两子,婚后感情较好,现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尊重,遇事冷静对待,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