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1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556号原告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8699-0。法定代表人马驹,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兴百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潘玉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依法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