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秦凤莲与佛山市宇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凤莲,佛山市宇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秦凤莲,女,195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佛山市宇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中工业二区石基冲路13号。本院受理原告秦凤莲诉被告佛山市宇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凤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凤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凤莲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宇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凤莲负担。审 判 长 梁 克 庆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 敏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