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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姮与苏江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姮,苏江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姮,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江洪,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叶姮因与被申请人苏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岩民终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姮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非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本人不同意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叶姮依法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岩民终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按照(2014)龙新民初字第4126号民事判决向申请人返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叶姮在申请再审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二审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亦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经审查,叶姮在二审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有权代为调解,因此,叶姮认为其委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非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叶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