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宝军与甘肃武威明胶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丁宝军委托代理人张大泉被执行人甘肃武威明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吉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丁宝军与甘肃武威明胶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甘肃武威明胶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判决书协助申请执行人丁宝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执行人丁宝军名下,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费用由丁宝军承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丁宝军申请,住户指认后确认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地下室属丁宝军所有,本院已将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丁宝军名下,并自愿承担执行费5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铎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锡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