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韩昌波与唐山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昌波,唐山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韩昌波,被告:唐山万力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卫,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昌波与被告唐山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昌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昌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0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韩昌波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双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