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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纪秀琴与蒋志新、陈小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纪秀琴,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刘韬,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青,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志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秀琴诉被告蒋志新、陈小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秀琴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纪秀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纪秀琴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