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秀杰与王旭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杰,王旭红,吴秀杰,王旭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019号原告:吴秀杰。委托代理人:赵保民,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旭红。委托代理人:刘建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杰与被告王旭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