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与武汉中排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秀街。负责人常云雄,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中排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朝前街57号。法定代表人梅仁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中排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武汉中排粮油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地产位于本市黄陂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武汉市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申请执行武汉中排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02号],指定由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