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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郑宝霞与田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霞,田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郑宝霞,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田恩敏,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郑宝霞诉被告田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日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宝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恩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宝霞诉称,2013年,被告田恩敏从我处借款20000元,2015年起诉后经协商,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还我20000元,其余6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恩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3日,被告田恩敏从原告郑宝霞处借款20000元,2015年被告田恩敏偿还本金2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清利息6000元,并与2015年2月13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郑宝霞与被告田恩敏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恩敏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恩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郑宝霞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恩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日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