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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井文诉被告王海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井文,王海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杜井文,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五大连池市勤俭街第八居民委2组012号。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系五大连池市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军,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五大连池市兴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住五大连池市兴安乡常青河村1组12号。原告杜井文因与被告王海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井文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井文、委托代理人王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井文诉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兴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海军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杜井文将位于兴安乡,丰山村、舟山村面积为78.5公顷土地承包给王海军,每公顷承包费为4000.00元,共计人民币314000.00元,同时王海军又给杜井文出具了8000.00元欠据。后王海军给杜井文承包费100000.00元,下欠222000.00元。当时王海军说过些天给付下欠款,可杜井文多次索要,王海军一直未给付。无奈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海军未进行答辩。杜井文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欠据一张,证明王海军欠土地承包费2220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庭审认为,杜井文提供的其与王海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欠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杜井文与王海军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杜井文将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78.5公顷以每公顷4000.00元单价承包给王海军,承包费314000.00元整,约定2015年4月10日一次性结清。签订合同时王海军另给出具了一张8000.00元欠据,欠据标明是欠土地承包费。后期经杜井文索要,王海军给付了100000.00元,下欠222000.00元至今未给付。故杜井文来院起诉。本院认为,2015年3月17日,王海军承包杜井文土地78.5公顷,欠承包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海军理应按约定给付杜井文所欠土地承包费。故对杜井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杜井文欠款222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00元、保全费1590.00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么乃臣审 判 员  边永刚人民陪审员  于洪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