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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中后与被告谢飞、谭黄梅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中后,谢飞,谭黄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68号原告谢中后,男,汉族。被告谢飞,男,汉族。被告谭黄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中后与被告谢飞、谭黄梅(2015)邻水民初字第21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中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谭黄梅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案外人蒋国容所有的位于广安市住宅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谭黄梅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案外人蒋国容所有的位于广安市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峻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