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民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付希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山,付希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80-1号申请人王金山。被申请人付希森。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金山诉被申请人付希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希森驾驶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阚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