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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彭某某,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某,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汪某某下落不明,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