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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96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牟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简 勇人民陪审员 李亚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