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96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牟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简 勇人民陪审员 李亚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