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江惠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江惠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江惠珠,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惠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惠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江惠珠持有中国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江惠珠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江惠珠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