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5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东风康安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侯万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东风康安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侯万启,郝伏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572-4号原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文峰塔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沈献勇。被告襄阳东风康安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伏朝。被告侯万启,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郝伏朝,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东风康安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郝伏朝、侯万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汉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