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54号原告闫XX,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被告张XX,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XX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