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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54号原告闫XX,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被告张XX,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XX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