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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爱芳与被执行人白治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任爱芳被执行人白治录申请执行人任爱芳与被执行人白治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爱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息249200元、案件受理费25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治录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爱芳同意以扣被执行人工资方式按月分期支付借款本息249200元、案件受理费2510元,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白治录现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