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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金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82号原告:金某甲,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周彬,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丹花,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淮汽车厂职工,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G-8幢404室。委托代理人:李亮亮,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某甲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彬,被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亮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1999年相识,××××年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大女儿金某乙出生,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争吵不断,双方于2008年2月21日在瑶海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因考虑到女儿尚小,双方于××××年××月××��重新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18日贷款购买了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G-8幢404室,原告借款20多万元加上原告婚前64000元存款以及复婚后家庭存款一次性交了首付,2010年小女儿金某丙出生,因小女儿的出生,应街道计划生育要求,被告不愿意做绝育手术,原告于2011年元月6日做了绝育手术。双方复婚后,原告一直希望双方能和睦相处,共同把两个女儿抚养成人,但被告经常无理取闹,争吵不断,并多次打电话给原告的亲戚、朋友、公司老板,无中生有诽谤原告,对两个女儿不管不问,特别是在原告做了绝育手术后,被告却在2012年10月4日在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做了人流手术,致使原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2014年8月11日,原告带着两个女儿搬出了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G-8幢404室房屋,现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性。为此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G-8幢404室,现价约110万元,存款约280000元,共同债务: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G-8幢404室按揭尚欠贷款约14万元);三、大女儿金某乙由被告抚养(在征得金某乙意见情况下),二女儿金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四、被告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汪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诉状中所述我于2012年10月4日在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做了人流手术属实,但原告称其做了节育手术是假的。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费应该由原告承担。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曾于2008年2月21日协议离婚,后又于××××年××月××日登记复婚,并××××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取名金某丙。复婚后,双方因家庭问题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具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交流,互敬互爱,共同承担起对婚生女的抚养照顾义务,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相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为2763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佳佳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