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程雪珍与宋彩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雪珍,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6-1号申请人程雪珍。被申请人宋彩霞。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宋彩霞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0.1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宋彩霞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彩霞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彩霞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