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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与汪有红、方家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汪有红,方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负责人:汪俊。被执行人:汪有红。被执行人:方家发。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与被执行人汪有红、方家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4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汪有红、方家发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332.50元,执行费423.93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自